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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德保县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德保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5日
德保县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德保县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保证德保县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德保县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所有权属于德保县人民政府。县政府鼓励和支持在保护范围内具备德保县地理标志产品生产条件的企业和个人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对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企业给予宣传。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理标志产品,是指在德保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生产、符合德保县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的产品,包括德保脐橙、德保山楂、德保矮马等。
第四条 德保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批准的范围,即德保县现辖行政区域。
第五条 在德保现辖行政区域内从事德保县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专用标志的申请、受理、审核及批准
第六条 专用标志使用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七条 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前,应向德保县工商和质监部门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质监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产地证明;
(三)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
(四)生产者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请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专用标志。
第九条 德保县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应于3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实地考核、审查汇总等初审工作,将审查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材料经初审合格后报区级主管部门审核,经国家总局核准注册公告后,即可拥有专用标志的使用资格,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三章 专用标志的使用
第十一条 专用标志属于质量标志,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专用标志及产品包装箱由德保县人民政府划拨专项经费统一采购,德保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规划设计、制作、发放和使用。
第十三条 专用标志由专用比例图案加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文字组成,其式样、规格和颜色必须符合《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比例图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109号)的规定,允许按比例放大或缩小。
第十四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应按程序领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证书》,在合格产品的标签、包装标识上标明“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字样以及产品名称、批准公告号、执行标准及产品等级等内容,并施加专用标志。
第十五条 专用标志的使用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前6个月,使用者可向德保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级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总局备案后继续使用。审核不合格的,取消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到期未申请的,有效期至届满为止。
第十六条 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本年度《专用标志使用计划年度申报表》和上年度的《专用标志使用情况统计汇总表》,将专用标志使用计划和使用情况报告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专用标志使用者所享有的权利:
(一)在产品、包装、标签、标识或说明书上使用该专用标志;
(二)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专用标志进行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
(三)优先参加县政府主办或协办的各项技术培训、业务交流、贸易洽谈和展览推广等活动。
第十八条 专用标志使用者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地理标志产品执行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维护产品的品质、特色和市场信誉;
(二)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产品质量检测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严格控制专用标志使用范围,不得将证书或标志的使用权出借、出售、转让或馈赠给他人;
(四)建立专用标志的使用登记台帐。设专人负责专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确保不滥用、不流失;
(五)建立产品的原材料进货台账、生产台账和销售台账,健全地理标志产品的溯源体系档案。各类台账保存期不少于2年。
(六)发生重大质量或病虫害事故,应立即采取有力措施补救并及时报告县政府主管部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德保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质量、产量、包装、标识及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使用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注销其专用标志的使用资格并对外公告:
(一)未按产品执行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
(二)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
(三)连续2次以上(含2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四)采购保护区域范围外的产品加贴专用标志的;
(五)严重影响德保县地理标志产品声誉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一)伪造、冒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专用标志的;
(二)产品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专用标志的;
(三)未经许可,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印有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专用标志包装物的;
(四)未经许可,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与地理标志产品相同或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产品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违反以上规定的,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国家质检总局将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德保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县工商业联合会。
德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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