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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rmation Disclosure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德保县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7日
德保县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
为进一步减少结核病危害,有效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快推进“健康广西”、“美丽德保”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7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以肺结核为主,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传染病之一。在2004年被列为我国重大传染病之一,由国务院直接进行管理。“十二五”时期,我县各部门积极履行职责,全面落实各项防治措施,使全县肺结核报告发病率、死亡率出现下降趋势,发现的活动性肺结核成功治疗率保持在85%以上,基本实现了“十二五”规划目标。但我县的结核病疫情仍然比较严重,每年仍有近300例新发报告患者,是我县因病致贫返贫的主要病种,同时结核病防治工作仍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如财政投入不足、现行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还不能满足新形势下防治工作需要、结核病预防体系仍有待完善、治疗体系薄弱、基层结核病防治力量薄弱、防治结核病人员待遇偏低、人才队伍不稳定以及结核病防控技术能力无法满足结核病防治需求等与外地相比差距甚大,另外学校结核病疫情频发、耐多药结核病和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发现和治疗管理难度大、公众防病意识普遍不强等因素仍然困扰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新形势下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为指引,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等全环节管理,全面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为推进健康广西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参与,坚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结核病防控措施的落实。
(三)规划总体目标。到2020年,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互相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实现及早发现并全程规范治疗,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的预防、治疗、康复等防治服务。医疗保障政策逐步完善,患者疾病负担进一步减轻。
(四)规划具体目标。
1.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以县为单位较2015年下降20%,力争全县肺结核报告发病率≤76.8/10万。
2.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3.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4.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5.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具备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能力。
6.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增加抗结核药品供给,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建设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成立结核病防治领导小组,落实各项防治责任,完成规划任务。支持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并落实到位。
1.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规划并开展监督评估,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召开1—2次例会;对农村贫困地区结核病患者进行分类救治;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来抓;协调完善全县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和专业队伍;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
2.县发改局负责加强我县结核病防治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相关建设标准建设改善结核病防治设施条件,达到结核病感染控制和生物安全要求。
3.县教育局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指导学校落实新生入学体检等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创建良好学校卫生环境。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下,按分级管理的职责,督促落实学校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
4.县科技局负责加强结核病科学研究,支持结核病防治新技术研究,将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纳入科普宣传工作。
5.县公安局、司法局负责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所和日常教育内容。
6.县民政局负责拟订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
7.县财政局要根据我县结核病的防治形势及防治需要,安排所需资金,不断加大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支持力度,并加强资金监管,保障防治工作开展,切实减轻肺结核患者就医负担。
8.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
9.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和体育广电局等部门要配合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免费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公益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10.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质量监管,完善药品质量抽验机制。
11.县扶贫办负责指导各部门抓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已治愈、有劳动能力的结核病患者的帮扶工作,促进增收脱贫。
12.县红十字会负责动员社会力量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关爱活动。
(三)深入开展健康教育。
宣传、卫生计生、教育、公安、司法、红十字会等多部门要切实加强沟通协作,关注结核病预防、治疗全过程,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全方位多维度开展宣传工作,推动形成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关注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将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持续化。对结核病患者和不同的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实效。
四、防治技术措施
(一)进一步规范诊疗规范和转诊、追踪患者服务管理,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特别是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咳血等症状者进行重点排查,强化首诊负责,提高诊断准确性和及时性,减少漏诊,及时报告疫情,并向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审阅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上的传染病报告卡信息,及时追踪患者到位,对所有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查,提高病原学诊断率;对发现的肺结核患者要及时录入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并加大对病原学阳性患者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结核病筛查力度。
(二)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的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接诊后要根据国家肺结核诊断标准、门诊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进行规范诊治,按照“谁治疗谁管理”的原则落实好患者复查和随访检查,并及时录入相应信息,确保完成全程治疗和信息完整,不断提高患者成功治疗率。
(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人治疗、管理情况的监督工作,利用信息管理系统每两个月进行一次信息汇总分析并报告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辖区内结核病诊疗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医院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定点医疗机构要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做好充分利用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开展居家服药治疗肺结核患者的随访管理工作,提高治疗依从性及全程规范管理率,减少耐药发生。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和技术指导,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切实做好结核病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实现全程无缝衔接,避免患者失访。
(五)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会同教育部门建立结核病联防联控机制,利用结核病信息系统加强对学校结核病疫情的监测,定期通报信息,强化在校学生结核病的早发现早处置,提高学校结核病信息报告、诊断治疗和管理的及时性和规范性,加强对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培训和健康教育的技术支持,防止学校结核病聚集性疫情的发生。
(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充分利用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工作,特别是对肺结核患者发现、疫情报告、诊疗质量、追踪随访等方面出现问题的薄弱环节加强督导检查,建立通报机制,问题严重的要及时向政府报告,督促各相关机构切实将防治措施落到实处。
(七)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结核病疫情预测和信息分析报告、疫情处置、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转诊追踪、肺结核重点人群的防治和健康教育,组织落实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等工作。要将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评估作为常规重点工作持之以恒、常抓不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府投入,保障必要的结核病防控经费。
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每年对结核病防控工作投入的专项业务经费按不少于2015年中央补助本地的结核病防控工作经费幅度进行落实并逐年提高,继续保障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的落实。加大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设的投入,对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的结核病防治任务进行合理补偿,保障其高质量完成结核病诊疗任务。建设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的结核病检测实验室,落实相关工作经费,逐步使实验室具备开展结核菌快速检测、药敏试验和痰培养的能力。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支持。加强资金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保障抗结核药品供应。
进一步完善药品管理机制,根据上级抗结核药品供应数量周
期以及各地发现、管理患者数量合理供应抗结核免费药品。出现上级免费抗结核药品断供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应当会同县财政局研究落实相应的经费用于药品采购,维持已经构建起来的结核病防制的工作机制、维持全县结核病防控的DOST策略质量。
(三)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信息化建设。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提高结核病管理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规范结核病信息报告。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登记、诊断治疗和随访复查等情况。结合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信息系统收集数据,加强信息整合。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纵向、横向的信息共享。加强广西结核病防治体系信息化建设,打造全区远程诊疗及培训网络系统。充分利用深圳市对口帮扶我县机会,建立健全本地结核病患者督导与管理信息系统,力争到2020年全县大部分乡(镇)实现患者直接视频化督导,提高病患者的管理水平、质量和工作效率。
(四)完善防治服务体系。
1.健全服务网络。全县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包括疾控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者构建成结核病防治预防体系和治疗体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均须设立从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专业科室,设置规划管理、统计监测、督导考核等岗位,落实人员,同时应配备相关工作设备,强化对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的技术指导、考核。疾控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医疗卫生机构享受财政全额拨款政策和优先享受与公务员一致的交通补帖,同时允许其按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方法管理自营收入。
2.加强队伍建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足够的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并根据辖区人口数量、结核病发病水平适当调整防治工作人员人数。要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改善结核病防治人员的薪酬待遇,落实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做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防治人员和相关实验室检测人员的防护工作,降低防治人员结核病感染风险。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加大对结核病防控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提高科研项目经费间接费用比重(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专家、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不论在职与否,均可开支劳务费,劳务费开支预算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不设比例限制,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3.加强人员培训,推进防治结合。进一步加大人员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承担结核病诊疗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要进一步完善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制订全县结核病防控工作的质量评估方案并认真执行,健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按照“谁诊治谁登记、谁治疗谁管理”的原则理顺各项工作机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信息交流平台,采取例会制度,定期沟通协调,解决存在问题。要组建疾控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专家共同组成的技术指导组,定期开展质量监控和技术培训工作。
4.探索针对边远山区老年、贫困或者行动不便等结核病患者的救助机制。在对患者治疗管理期间,卫生计生部门要精准识别边远山区老年人、贫困或者行动不便、难于坚持到定点医疗机构接受后期诊治的结核病患者,采取就近定点救助或上门送医服务等方式进行救助,确保其完成规定的疗程,杜绝因疗程中断引起的耐药结核出现。县民政、扶贫、财政等部门要予以大力支持。
(五)多途径发现患者。
加大就诊人群中患者发现力度,各医疗卫生单位加强对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发现肺结核疑似患者应转诊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诊治,并及时报告。有计划地开展重点人群主动筛查,做好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以及流动人口的主动筛查工作,早期发现传染源。努力争取上级的支持,在疫情高发的乡(镇)、村开展肺结核普查工作。
(六)规范诊疗行为和疫情报告。
1.实施结核病诊疗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疗,推广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作用。对转诊患者及时安排就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
2.加强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完善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机制,制定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杜绝过诊引起的疫情虚高现象。
3.积极探索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和管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加强肺结核的防控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肺结核病疫情发展趋势。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
4.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诊疗和管理。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对病情平稳但仍具有传染性的患者进行规范的住院治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耐多药患者出院后抗结核注射药物的注射,并对患者进行全程督导随访管理。为防止耐多药结核的蔓延,可以探索与广西龙潭医院、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百色市人民医院等耐多药结核病定点医院协商“病种定价、直接拨付”的委托救助机制,确保耐多药结核病患者能够得到规范、有效治疗服务。
5.完善儿童结核病防治措施。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减少儿童结核病的发生。
(七)做好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并将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患者做好推介转诊和追踪。对肺结核患者上门访视督导。
(八)做好医疗保险和关怀救助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保障局要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将结核病新诊断技术纳入基本医保报销范围。逐步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支付范围。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结核住院患者社保付费金额及比例,按时、足额拨付款项至相应的医疗机构,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和费用的引导制约作用。县扶贫办要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避免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返贫。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生活救助。
(九)加强科研与国际合作。
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学术交流和医学教育,培养结核病防治人才,提升防治人员工作能力和研究水平。支持结核病防治研究,在结核病新型诊断技术研发、中医药防治方案、HIV/TB双重感染防控以及耐多药肺结核优化治疗方案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十)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
1.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检测服务。负责结核病和艾滋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共同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对筛查确诊的双重感染患者要进行抗病毒和抗结核治疗。
2.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按照“谁诊治谁登记、谁治疗谁管理”的管理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服务等工作。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做好信息衔接,以便流入地结防机构做好后续的患者治疗管理工作。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意识和能力。
3.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进一步强化卫生计生部门与教育部门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强化学校在校内传染病防控工作的主体责任,要全面落实新生入学体检、教职员工年度体检结核病筛查、规范因病缺课登记和病因追踪工作、开展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对学校中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开展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加强治疗管理,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加强部门合作,校医队伍配备不齐的,可以由教育部门以购买服务的形式,探索由当地医疗卫生机构派驻专业人员兼任校医开展工作的机制,强化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处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专业培训、技术指导等。
4.加强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结核病防控。各监管场所(以下称监(所))对被监管人员严格执行入监(所)体检和日常监测制度,按规定进行患者疫情报告和信息登记,确诊为肺结核的患者,一律转诊到右江矿务局医院就诊,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对入监(所)时有抗结核治疗疗程未结束的监管人员,要落实患者后续的治疗管理。对即将出监(所)的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监管场所应当及时做好转介工作,将有关信息报送监管场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地方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完成治疗。对被监管期间需转监(所)的肺结核患者,转出监(所)应及时与转入监(所)联系,由转入监(所)落实患者后续的治疗管理。要做好患者的健康教育工作。
5.县教育局、公安局及司法局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入学、监管场所(看守所、拘留所)入所的健康体检项目。
六、监督与评估
定期组织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考核评价,探索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职称评聘等重要依据。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县工商业联合会。
德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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