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与先进制造业相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文件精神,《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17年10月31日印发。现就《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进行解读,以飨读者。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服务业从学术界方面划分为生活性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从业态方面又可划分为传统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是与生产活动直接相关的配套服务业,涉及农业、工业、建筑业等多个产业和环节,具有专业性强、创新活跃、产业融合度高、带动作用显著等特点。面对新形势、新变化,我县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既是贯彻国务院、广东省决策部署,主动适应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要,也是产业结构转型升级、顺应服务业高增长发展趋势的需要。
(一)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选择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结构性改革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道绕不过去的历史关口。目前供给侧、生产端存在的问题很多,生产性服务供给不足是其中最突出的问题。目前,我县重点围绕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等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不仅能够缓解就业压力,有利于化解就业结构性矛盾,而且契合供给侧改革的“补短板”要求。
(二)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是我县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战略选择
我县制造业在产业价值链中整体上仍处于中低端水平,传统的依靠廉价劳动力等资源要素投入的发展模式难以为继,亟待通过植入生产性服务要素,整合资源、强化管理、升级技术、优化流程,推动制造业价值链向“微笑曲线”两端延伸。生产性服务业在促进制造业产业转型升级中发挥的主要作用有:能够为各产业发展提供高质量的中间服务;能够延伸原有产业链条,提升产业附加值;能够优化资源配置效率,增强产业发展活力。
(三)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是顺应服务业高增长发展趋势的有效途径
经研究发现,在经济结构转型期间,人均GDP达到7200美元是经济结构转型的临界点,达到这个临界点时,人均GDP每增加1%,制造业增加值比重下降 0.13%,而服务业增加值比重增加0.2%。加快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既可以形成服务经济主导的产业结构,培育重点产业和新的增长点,也是顺应服务业重点领域高增长发展趋势的重要途径。
二、“生产性服务业”的定义与范围
生产性服务业是指为保持农业、工业、建筑业生产过程的连续性、促进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和提高生产效率提供保障服务的服务行业。它依附于生产和制造企业而存在,贯穿于企业生产的上游、中游和下游诸环节中,以人力资本和知识资本作为主要投入品,把日益专业化的人力资本和知识资本引进生产和制造企业,是一、二、三产业加速融合的关键环节。我国生产性服务业范围包括10大类34中类135个小类。
三、“生产性服务业”与“现代服务业”的区别
现代服务业是伴随着信息技术和知识经济的发展产生,用现代化的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服务方式改造传统服务业,创造需求,引导消费,向社会提供高附加值、高层次、知识型的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的服务业。现代服务业既包括新兴服务业,也包括对传统服务业的技术改造和升级,其本质是实现服务业的现代化。
生产性服务业作为现代服务业范畴中的一类,指提供与生产经营活动及其过程相关的支持和支撑的服务活动。生产性服务业不是终端消费,不能直接对消费者产生效应,而是为生产活动服务的一种中间投入,它贯穿于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与其融合并为之服务。尽管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关系密切,但它仍属于服务业,因为它不直接参与对初级产品或半成品的加工生产,而只提供服务性活动。
四、我县推进落实 《实施意见》有哪些重要举措?
(一)放宽行业准入。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服务业准入制度,凡是法律、法规及规章等未明令禁止进入的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本外地企业同等待遇。
(二)加大项目和税收支持。做好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库建设,争取更多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纳入国家项目整体规划和自治区重点项目;加强项目管理,做好重点项目监督工作,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和规划布局的投资项目,予以优先享受西部大开发等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水利专项建设收入地方留成部分按全额给予扶持。此外,当年成功申报并纳入限上统计的企业,按《关于印发德保县扶持培育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德政办发〔2016〕20号)进行奖励。
(三)加强用地支持。城市规划、交通发展规划、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和园区发展规划的制订和修编,要充分考虑现代化物流发展的需要,合理规划布局城市物流功能区、物流集聚区、仓储区和配送中心及相关道路等设施。加强生产性服务业建设用地保障,制定符合发展需求的投资强度和用地标准。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在实施城镇规划和旧城改造中收购储备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前提下,鼓励在履行相关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后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兴办生产性服务业。
(四)加大财政支持。一是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生产性服务行业进行扶持。奖励扶持共分五个档次:第一档:年营业收入1-2亿元(含1亿元)按全年所缴各种税金地方留成部分30%给予等额扶持;第二档:年营业收入2-4亿元(含2亿元)按全年所缴各种税金地方留成部分40%给予等额扶持;第三档:年营业收入4-6亿元(含4亿元)按全年所缴各种税金地方留成部分50%给予等额扶持;第四档:年营业收入6-9亿元(含6亿元)按全年所缴各种税金地方留成部分60%给予等额扶持;第五档:年营业收入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按全年所缴各种税金地方留成部分80%给予等额扶持。二是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自治区扶持资金补助项目(包括节能减排、企业技术改造等),积极配合企业申请上报,争取上级资金支持;三是对企业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五)积极发展投融资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通过流动性贷款、进出口信贷、履约担保、咨询顾问等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制造业融资需求,综合运用金融投资贷款、投资基金等多种方式为制造企业转型升级、并购重组、“走出去、引进来”等提供全方位的投融资服务。积极开展重点领域融资租赁服务,引导企业利用融资租赁方式实施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支持设立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租赁服务公司,支持符合条件金融投资公司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鼓励企业积极运用期待交易和保险产品对冲或规划风险。通过完善全县融资担保协作机制,真正解决我县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融资能力不足,后续发展乏力等问题。
(六)调整完善价费政策。生产性服务企业的用水、用电等价格,比照工业企业同标准执行。引导生产性服务业实行差别化收费,体现优质优价。对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应缴纳的各种资格认证、考试、培训费以及行政事业性费用,其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按底限收取,没有浮动幅度的由县物价部门研究提出具体优惠措施。
(七)推进集聚区建设。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加强对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的指导、认定、推进和评估。由县发展和改改革局、县商务局、县经济贸易局、县招商局、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具体负责对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的申报和组织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