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色市德柳锰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4662128935N
法定代表人:徐星意
地址:广西德保县足荣工业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6月9日中央环保督察组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后,百色市环境监察支队与我局执法人员组成调查组对你公司进行了核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2018年6月9日你公司锅炉环保配套的除尘布袋破损未及时修复,导致部分未经处理的烟气外排;
2.未经处理的锰渣库渗滤液通过新修建的水沟混入四级沉淀池后外排。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6月12日责令你公司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更换好破损布袋,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立即封堵或者拆除锰渣库私设水沟,严禁渗滤液排入外环境。你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签收以上文书。我局于2018年6月13日下达《德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签收相关文书。我局在2018年6月15日收到你公司《关于广西百色市德柳锰业有限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函》,函中你公司明确主动放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壹拾伍万元(¥150000.00)罚款;
2.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叁拾伍万元(¥350000.00)罚款。
两项合并处罚人民币伍拾万元(¥500000.00)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户名:德保县财政局非税收入
账号:623612010103033733
开户名:德保县农村信用社营业部
我局将委派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处罚决定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百色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德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德保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保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