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色市德柳锰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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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徐星意
地址:广西德保县足荣工业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5月7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百色市环境保护局及德保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委托百色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雨水外排口外排水水质进行监测,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含锰废水。
你公司正常生产的情况下,百色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雨水外排口外排水水质进行监测。监测结果表明,你公司雨水外排口外排水锰含量实测浓度为10.4mg/L。你公司含锰废水的排放浓度限值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其中排放含锰废水的标准限值为2.0mg/L。因此,你公司排放的含锰废水超过排放标准4.2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百色市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百市环测(水)字[2018]第061号)等证据证明。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5月7日责令你公司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你公司于2018年5月7日签收以上文书。我局于2018年5月1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签收相关文书。我局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公司陈述、申辩书面意见和听证申请。依照相关规定,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以上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以上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桂环规范〔2017〕8号)第五条、第八条和《广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10-2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户名:德保县财政局非税收入
账号:623612010103033733
开户名:德保县农村信用社营业部
我局将委派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处罚决定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百色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德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德保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保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