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色市德柳锰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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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徐星意
地址:广西德保县足荣工业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5月7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百色市环境保护局及德保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委托百色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厂区雨水外排口外排水水质进行监测,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含锰废水。
你公司正常生产的情况下,百色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厂区雨水外排口外排水水质进行监测。监测结果表明,你公司雨水外排口外排水锰含量实测浓度为10.4mg/L。你公司含锰废水的排放浓度限值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其中排放含锰废水的标准限值为2.0mg/L。因此,你公司排放的含锰废水超过排放标准4.2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百色市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百市环测(水)字[2018]第061号)等证据证明。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5月1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拟作出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我局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公司陈述、申辩书面意见和听证申请。依照相关规定,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以上权利。
二、责令限制生产的依据、期限和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限制生产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上述规定,并参照环境保护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环发〔2009〕24号)有关精神,我局决定:
拟责令你公司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限制生产,限制生产期间生产产能不能超过实际生产产能的90%。
三、责令限制生产的履行方式和解除
(一)责令限制生产的履行方式。
限制生产的期限自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算。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按照本决定书的要求限制生产并进行整改。同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你公司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
你公司在限制生产期间,不得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二)责令限制生产的解除。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
(三)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我局将委托德保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履行限制生产措施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我局将根据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情况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保县人民政府或者百色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德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德保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保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