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色市德柳锰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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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徐星意
地址:广西德保县足荣工业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4月24日至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厂区内部分原料露天堆放,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2.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导致德保县足荣镇念色村中屯部分农田受到污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2018年4月27日梁乐忠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4月28日邱立铭、2018年4月28日冯远山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5月10日邱立铭调查询问笔录;
3.被调查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2018年4月10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5.2018年5月10日现场证据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示意图。
6.《关于广西百色市德柳锰业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无汞碱锰型电解二氧化锰生产线(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百环管字〔2007〕50号);
7.《关于广西百色市德柳锰业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无汞碱锰型电解二氧化锰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百环管字〔2010〕73号);
8.《关于广西百色市德柳锰业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无汞碱锰型电解二氧化锰生产线(一期)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的批复》(百环验字〔2008〕16号);
9.《关于广西百色市德柳锰业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无汞碱锰型电解二氧化锰扩建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批复》(百环验字〔2011〕26号)。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我局于2018年5月1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我局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公司陈述、申辩书面意见和听证申请。依照相关规定,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以上权利。
以上程序,有《德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18〕5号)及送达回执、《关于广西百色市德柳锰业有限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函告》(德环函〔2018〕12号)及送达回执为证,可以认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二项“(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项“(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以及环境保护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环发〔2009〕24号)有关精神,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1.对厂区内部分原料露天堆放,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玖万元(¥90000.00)罚款;
2.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导致德保县足荣镇念色村中屯部分农田受到污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柒万元(¥70000.00)罚款。
两项违法行为一并处罚,处罚金额共计人民币壹拾陆万元(¥160000.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户名:德保县财政局非税收入
账号:623612010103033733
开户名:德保县农村信用社营业部
我局将委派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处罚决定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百色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德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德保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保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