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安煤灰来料加工场:
负责人:农美甜、梁朝卢、湛世忠、陆厚独
地址:德保县都安乡都安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4月9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加工场进行环境信访核查时,发现你加工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在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擅自在德保县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粉煤灰)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关于德保县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11〕351号)等证据证明。
你加工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4月23日责令你加工场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停止生产并恢复原貌,你加工场于2018年4月24日签收以上文书。我局于2018年5月29日下达《德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加工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加工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加工场于2018年5月31日签收相关文书。我局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加工场陈述和申辩书面意见,依照相关规定,我局视为你加工场放弃以上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以上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桂环规范〔2017〕8号)第五条、第八条和《广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9-5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加工场处以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00)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你加工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户名:德保县财政局非税收入
账号:623612010103033733
开户名:德保县农村信用社营业部
我局将委派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加工场处罚决定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你加工场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百色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德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德保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保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