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银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4759788489E
法定代表人:张际强
地址:广西德保县马隘镇安阳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4月2日至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因对排泥库管理不善,对防止或减少泥浆渗漏采取措施不力,影响那甲镇多睦村多睦屯饮用水安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8年4月2日樊光、2018年4月3日黄三江调查询问笔录;
2.被询问人樊光、黄三江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现场勘查示意图;
5.现场勘查照片。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我局于2018年4月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我局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公司陈述、申辩书面意见和听证申请。依照相关规定,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以上权利。
以上程序,有《德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18〕3号)及送达回执、《关于广西华银铝业有限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函告》(德环函〔2018〕11号)及送达回执为证,可以认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第七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及环境保护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环发〔2009〕24号)有关精神,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因对排泥库管理不善,对防止或减少泥浆渗漏采取措施不力,影响那甲镇多睦村多睦屯饮用水安全环境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户名:德保县财政局非税收入
账号:623612010103033733
开户名:德保县农村信用社营业部
我局将委派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处罚决定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百色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德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德保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保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