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家庭成员具有本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满1年以上本地户籍,且在本地实际居住生活。
2.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当年中等偏下或低收入保障标准。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当地不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面积保障标准。
4.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人为无房干部职工家庭:
1.申请人是我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干部职工。
2.申请的住房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租房。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当地不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面积保障标准。
4.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人为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1.取得申请地《居住证》或居住证明满 1 年以上,且在申请地实际居住生活。
2.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当年中等偏下收入标准。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当地不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面积保障标准。
4.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灵活就业的,应当在本地缴纳税款(免税的可视同缴纳)或者社会保险费累计达到1年以上。
5.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程序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程序:领表→申请→初审和公示→复核→批准和公示。
1.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公租房使用单位或县房改办办领取《德保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2.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后向公租房使用单位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3.初审和公示:公租房使用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申报情况的调查和初审并张榜公示(公示期5日)。申请人及有关组织或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4.复核:公租房使用单位15 个工作日内会同县民政局、房管所完成复核。5.批准和公示:公租房使用单位将经复核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情况及拟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等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 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公租房使用单位在2 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并予以公告,按批准的保障方式进入轮候。
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材料。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4.县房产主管部门确认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当地没有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县人民政府保障标准的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低保证、残疾证、优抚证等证明)。
(二)无房干部职工家庭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单位证明。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材料。
4.县房产主管部门确认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当地没有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县人民政府保障标准的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或居住证明。
3.所属单位(企业)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书、出具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灵活就业的出具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税款证明。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婚姻证明材料。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6.县房产主管部门确认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当地没有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县人民政府保障标准的证明材料。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附件:德保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doc
德保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干部职工专用).doc
个人收入证明 (外来务工人员).doc
家庭住房、收入情况证明(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doc
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单位在职无房干部职工).doc
德保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3822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