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全面推进“六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14日
全面推进“六证合一、一照一码”
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精神,结合我区商事制度改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自2016年10月1日起,在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全面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整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部门的统计登记证和公安部门的企业印章准刻证,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企业印章准刻证不再发放,实现“六证合一、一照一码”。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巩固和扩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推进我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实施步骤及任务分工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6年8月—2016年9月30日)。
1. 完善窗口工作模式。“六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业务应纳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工商部门要在“三证合一”提交材料规范基础上,根据流程简化优化的原则,按照“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企业登记注册材料样式,并做到精简统一规范,确保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就可以顺利完成登记注册。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积极配合工商部门调整和充实改革窗口的人员力量,切实保障窗口登记人员队伍与承担的改革任务相匹配。(牵头部门:自治区工商局,配合部门: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计局、全区各级编办)
2. 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以《广西“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数据交换方案》为基础,制定和完善“六证合一、一照一码”部门间登记数据交换机制,实现相互间数据的共享和对账,加大对共享信息的核实力度,确保共享信息的准确率和完整率。共享的企业信息主要包括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年报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以及统计部门依法开展统计调查任务时,所收集到的企业相关基础信息;公安部门为企业刻制印章的信息。(牵头部门:自治区工商局、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计局、政管办)
3. 升级改造业务系统和共享平台。各有关单位根据各部门职责梳理业务需求,并结合各自信息化建设情况,对现有的业务信息系统、设施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新建,确保“六证合一”数据在部门间实现顺畅传输和共享,为推行“六证合一”夯实基础和提供技术保障。各部门根据自身信息化建设实际,以《广西“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数据交换方案》为基础,按照《广西“六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信息化技术方案(暂行)》(自治区工商局另文印发)的相关要求,尽快改造升级相关业务信息系统。(牵头单位:自治区工商局、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计局、政管办)
(二)启动实施阶段(2016年10月1日—2017年6月30日)。
1. 全面实施“六证合一、一照一码”。原“三证合一”业务窗口为企业办理“六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窗口。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原执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和线上线下一体化运行,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营业执照的换发及统一代码的赋码方式、对企业原证照的收缴和管理方式仍按照《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的要求执行。(牵头部门:自治区工商局,配合部门: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计局)
2. 停止相关证件年检。从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原有验证和换证要求企业报送的事项经整合后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内容,由企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牵头部门:自治区工商局,配合部门: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计局)
3. 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自治区工商局在全区各级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后,通过自治区电子政务数据交换平台,实时向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计局等部门推送有关登记信息。上述部门应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将接收到的工商登记信息在各自系统内实现共享应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企业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统计机构在完成企业统计调查任务后,公安部门在企业完成刻章后,要以自治区级部门为单位及时按照数据交换机制通过自治区电子政务数据交换平台,将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传送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可以对公众公示的企业信息,由自治区工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向社会公示。各部门要及时接收、获取,并做好数据的导入、整理和转换工作,梳理各自业务信息系统相关数据项,建立部门间数据项对应关系,并以统一代码为标识,实现全区范围内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确保共享信息在各自部门业务系统的有效融合使用。(牵头单位:全区各级工商部门、公安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计部门、政管办;配合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质监局、地税局、国税局)
4. 做好新旧证照的过渡衔接工作。2016年10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含当日)为“六证合一、一照一码”办理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未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企业印章准刻证不再有效。已按照“三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六证合一”登记。对已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企业印章准刻证的企业提出工商登记申请,工商部门不收缴原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和企业印章准刻证,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原有证照即时失效。(牵头部门:各级公安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计部门、工商部门)
5. 巩固扩大“一照一码”改革成果的运用。改革后,原要求企业使用社会保险登记证等证件办理相关业务的,一律改为使用营业执照办理,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金融、保险、中介机构等,要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和电子营业执照。对已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企业印章准刻证;过渡期内,对于企业持原有证、照办理的备案、审批等,不得要求企业因换领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而再行办理变更手续。(牵头部门:各级各有关部门、各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配合部门:各级法制部门)
6. 梳理修改相关规定。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梳理本部门与“六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相冲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有冲突的,尽快在制度框架内依法推动修订和完善,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牵头部门:全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配合部门:全区各级法制办)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7年7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由自治区商事制度改革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有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全区“六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情况进行督查,梳理总结改革经验做法,查找改革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改革相关措施,形成阶段性总结报告书面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部门:自治区商事制度改革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配合部门:自治区工商局、编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计局、法制办、政管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地方政府主导、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切实保障改革所需的人员配备以及财力、物力和技术等,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提出的工作要求,制定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及时做好督促检查工作,确保“一照一码”按时全面启动。
(二)加强部门协同。“六证合一 ”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工商、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要充分发挥自治区商事制度改革部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的作用,及时研究改革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三)加强改革保障。各级各部门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为顺利实施“六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提供必要的人员、场所、设施和经费保障。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配合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招录公务员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将 “六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所需经费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在建设数据交换中心、升级改造原有业务系统、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等方面提供有力的经费保障。各级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沟通协调,为适应“六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确保改革前后各级登记窗口工作顺利开展,平稳过渡。
(四)加强社会宣传。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向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六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加大对改革内容的政策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使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应用改革成果。
(五)加强督促检查。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商事制度改革组要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领导下,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责任单位、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等,有针对性地对改革进展情况进行督查。要加大考核和问责力度。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予以表扬和激励;对落实不力、延误改革进程的要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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