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Information Disclosure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8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养老服务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意见》(桂政发〔2015〕33号)、《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百政发〔2015〕29号)和《百色市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方案》(百政办发〔2017〕119号)精神,科学统筹医疗与养老资源融合发展,更好地满足全县老年人医疗服务需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障基本、统筹发展、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的原则,整合医疗卫生与养老资源,提升政策引导、服务监管等工作的系统性和协同性,促进行业融合发展。以机构为依托,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以社区和居家养老为主,保证人人享有基本健康养老服务;以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协同发展,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需求;以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体系建设为抓手,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潜力和活力,提升医养结合服务水平和效率。
二、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基本形成布局合理、政策到位、服务专业、运行高效的医养结合服务体系。规划建设一批兼具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医养结合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65岁以上居家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的家庭医生签约率达到60%;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下同)开设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60%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护理型床位占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总数的30%以上;5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能提供康复服务。明显提升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可及性。
到2020年底,基本建成全面覆盖城乡医养结合服务网络,打造一批医养结合产业集群。全县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达到100%;护理型床位占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总数的5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的家庭医生签约率达到80%以上;建成医养复合型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体系,医养结合型护理员岗前培训率得到提高。所有养老服务机构能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规划布局,健全医养结合网络。
1.统筹规划。将医养结合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医养结合服务体系整体布局要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合理配置新增资源,形成规模适宜、功能互补、安全便捷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
牵头单位: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民政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住建局。
2.合理布局。在规划建设养老服务机构时,按照相邻就近原则,依托现有医疗资源,在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半径内选址;在医疗卫生服务网络规划建设中,按照有利于医疗服务和养老服务双向转介机制,充分考虑养老服务机构的医疗需求,推进医疗与养老服务深度融合发展。新建住宅小区根据国家住建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3〕62号)号)以及《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卫生与健康“十三五”规划的通知》(百政发〔2017〕23号)和《百色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百政办发〔2016〕91号)的要求,按5000人至1万人口的住宅小区预留不低于150平方米建筑面积;1万人至3万人口的住宅小区预留不低于300平方米建筑面积;3万人以上人口的住宅小区预留不低于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在地块出让规划设计条件和县住建局的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需配套建设的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面积,将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和设施等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鼓励整合村(社区)卫生、民政、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资源,通过新建、购置、置换、改造等形式,集中建设涵盖医养结合服务等功能的社区公共服务综合平台。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房改办、县国土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文化和体育广电局。
(二)强化资源利用,促进医养融合发展。
1.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机构合作。养老服务机构与周边医疗机构和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并签订长期合作协议。县级综合医院在医联体框架内和乡(镇)卫生院共同与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明确双方责任,建立完善可持续性的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到2018年底,全县所有县级公办养老(福利)机构和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比例达到60%,到2020年达100%。乡(镇)敬老院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比例达到50%,到2020年底达到100%。医疗机构选派由医生、护理和康复技术人员组成的医疗团队,承担对建立合作关系的养老服务机构医务人员的培训任务,定期到养老服务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远程医疗、中医养生保健等医疗卫生服务,建立康复病床、双向转诊、急诊急救等医疗救治绿色通道。县级公立医院落实老年人医疗服务优待政策,开通老年人就医绿色通道,并建立与周边老年病专科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医院以及签订合作协议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间的双向转诊与合作关系,共同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的健康养老服务。探索建立医疗护理与养老服务间的转介机制,及养老服务机构承接医疗机构内需长期照护的失能老年人管理制度,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作为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逐步解决医疗机构中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压床”问题。
牵头部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民政局,配合部门:县人社局、县编委办、县财政局、县物价局。
2.推进老年专业医疗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建设。按照“卫生准入、民政扶持、医保定点”的原则,加强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建设,重点推进巳纳入广西和百色养老服务业重大项目中的医养结合项目建设;引导二级以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机关、企事业单位闲置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兴办或稳妥地转型为护理院、康复医院和临终关怀等服务机构;到2020年,在所有具备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开设老年病科及一定数量的老年康复床位;利用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资源拓展开设康复和养老服务,为计划生育失独、伤残等特殊家庭和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服务。鼓励、支持和引导有条件的村(社区)规划建设集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养老为一体的老年护理院。
牵头单位: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配合部门: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编委办、县经贸局。
3.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新建、改建一批养老(福利)机构,按照医养结合服务条件规划建设医疗卫生和康复用房,按照护理康复型养老服务机构模式进行运营管理;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现有养老服务机构内设护理站、医务室、门诊部或申办老年专业医疗机构,鼓励新建养老服务机构将医疗机构设置进行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使用;引导150张以下床位的中小型养老服务机构开设医务室,150张以上床位的中型养老服务机构开设门诊部或护理站,400张以上床位及条件具备的大型养老服务机构可独立申办床位不少于50张的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并配备老年专科医师和专业护理人员。到2018年底,本县辖区内50%以上的县级公办养老(福利)机构和150张以上床位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要求设置相应的医疗机构,并逐步提高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的比例。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的审批,应在受理设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同意设置的批复,对不具备条件设置医疗机构的养老服务机构,卫生计生部门应指导其与周边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建立就医绿色通道。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配合部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人社局、县编委办。
4.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医养结合服务领域。将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关规划,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着重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医院推行医养结合,开展养老服务,新增医养结合机构优先考虑社会资本,为社会资本预留适当的医养结合床位。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釆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投融资模式,参与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和公立医院改革;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开展养老服务,进驻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或转型为医养结合机构;支持企业围绕老年人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需求,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
牵头单位: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民政局,配合部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科技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促进现有医疗机构开展延伸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开展养老服务。医疗机构面向老年人开展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应当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养老服务机构设立许可,民政部门予以优先受理。符合设立条件的,自受理设立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养老服务机构设立许可证。病床利用率低的医疗机构可调整、增设老年康复护理床位。鼓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在具备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中设置医疗延伸点,满足老年人医疗康复护理需求。指导广西仕康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德保县福利院开办医养结合养老工作,创建我县医养结合养老服务示范点,以点带面,促进现有医疗机构开展延伸服务。
牵头单位: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配合部门:县民政局。
(三)创新服务模式,拓展医养结合服务内涵。
1.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建立家庭医生签约制度,为居家老年人提供连续、综合、个性化医疗护理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就近原则,为周边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和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上门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鼓励专业的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开办医疗机构,引导并鼓励居家老年人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为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等基本服务。2018年底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全县65岁以上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率达到60%以上,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保持在60%以上,力争2020年达到70%以上。
牵头单位: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配合部门:县民政局。
2.推进“两院一体”试点。按照相邻就近原则,整合现有乡(镇)卫生院和敬老院资源,试行“两院一体”医养结合模式。整合后的乡(镇)卫生院和敬老院实行“两院一长”制,卫生院院长兼任敬老院院长,敬老院由卫生院托管。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配合部门:县人社局、县编委办。
3.加强老年康复与中医药壮瑶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推进中医药壮瑶医药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将中医药预防保健“治未病”理念融入养老全过程,在养老服务机构中推广中医药壮瑶医药健康养生知识和适宜技术,开展融入中医药健康管理理念的老年人预防、护理、康复服务,推动各级有条件的中医医院开展社区和居家中医药壮瑶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把中医药壮瑶医药特色康复服务纳入家庭签约医疗服务项目。鼓励新建以中医药壮瑶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护理院、疗养院,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开办中医医院、壮瑶医医院、康复医院等,或设置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壮瑶医诊室。推动中医医院与养老机构、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建设医疗养老联合体等多种方式的医养结合新模式。
牵头单位: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配合部门:县民政局。
4.建立老年人医养联动制度。老年人在疾病加重期或治疗期,符合住院指征的进入医疗机构接受专业的医疗服务;病情稳定的老年人,转入养老服务机构或家庭住养。
牵头单位: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配合部门:县民政局、县人社局。
5.推进医养结合产业集聚区建设。结合我县自然资源及区位优势,打造旅游、文化、体育和医养相融合的新型养老产业项目。在吉星岩等旅游景区周围规划建设一批医养结合产业项目。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旅游局、县文化和体育广电局。
6.发展“互联网+”健康养老服务。推进“智慧健康医疗工程”建设,加快建设县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实现养老服务、村(社区)服务和健康服务跨部门、跨乡(镇)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建立统一的数据交换共享指标体系。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鼓励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推动远程医学影像、远程监护、远程会诊等医疗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在线预约诊疗、候诊提醒、划价缴费、诊疗报告查询、药品配送等便捷服务。到2018年底,完成村(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全县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数据信息整合共享。到2020年底,超过50%的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开展面向有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远程医疗服务。
牵头单位: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人社局。
(四)加强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培养工程。
1.制定医养结合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探索针对医养结合机构医疗护理人员开展定向培养、合作培养、针对性培养,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全县卫生计生人员教育和培训规划。依托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院校开展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相关专业人员的培养。发挥人社、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的培训资源作用,在国家职业资格体系框架内,釆取政府补贴方式,开展老年护理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和职业资质培训。鼓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建立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
牵头单位: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配合部门: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
2.建立合理有序的人才流动机制。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的政策规定,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支持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的医务人员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进修。
牵头单位: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配合部门:县民政局。
3.建立人才引进激励机制。根据医养结合老年医疗护理岗位需要,釆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增加医养结合医疗机构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从2018年起,医养结合机构引进具有执业(或职业)资格的医生、护士、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者等,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推荐评优、培训教育等方面享有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机构,其养老护理人员可享受与养老服务机构护理人员同等的技能等级津贴、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补贴,符合条件的纳入奖补范围。鼓励对入职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执业的医务人员进行奖励;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医养结合机构从事老年护理工作,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即“五险一金”与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护理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牵头单位:县人社局,配合部门:县编委办、县财政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
(五)完善支持政策,推进医养结合持续发展。
1.加强医保政策有效衔接。一是优先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解决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就医用药医保支付结算问题。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有意愿申请纳入我县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为其提供三个“优先”服务,即优先受理、优先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我县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二是优化医保支付结算方式。鼓励我县有条件的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开设老年病区(房、床),增加老年病床数量,老年病区(房、床)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按平均床日费用考核结算方式。由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其在老年病区(房、床)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平均床日费用考核结算规定给予定额支付。
牵头单位:县人社局,配合部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民政局。
2.探索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整合现有政策资源,逐步探索建立我县城乡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和实施细则。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发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老年人投保,提高老年人养老保障水平。
牵头单位:县人社局,配合部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
3.完善土地供应政策。经卫生计生和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方式提供土地。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可在项目建设要求中明确需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符合相关规定的,经规划部门同意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医养结合机构建成之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进行产权分割、买卖。
牵头单位:县国土局,配合部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
4.落实税费优惠和财政支持政策。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投融资模式,支持相关企业开展直接融资或上市挂牌交易。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按照《关于印发百色市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2016年—2020年)的通知》(百政办发〔2016〕85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全面落实与养老服务相关的各类政策,加大对医养结合在投融资、税费优惠、财政补贴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精神,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医疗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医养结合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积极争取自治区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支持我县医养结合发展。加大财政投入,以直补或以奖代补等方式,对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设施和服务网络等重点项目建设提供支持;积极争取自治区安排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项目支持我县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探索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完善购买服务内容,探索医养结合服务和居家健康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实现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配合部门:县金融办、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国土局、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工作的领导,由县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县医养结合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按照相关部署,把握时间节点,稳步推进。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把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强协同配合,各司其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履行相关职责,及时制定出台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政策措施、规划制度和具体方案,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将医养结合工作纳入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加强在规划和审批等环节的合作,制定完善医养结合机构及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标准规范并加强监管,科学设置养老服务机构、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以及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实现养老服务资源和医疗卫生资源的有效衔接;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规划,将医养结合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要落实相关投入政策,加大对医养融合发展的投入,加强医养结合医疗机构建设和运行的资金扶持力度;人社部门要加强政策研究,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家庭病床等产生的符合政策的医疗护理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按规定进行结算;住建、国土部门要统筹规划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建设和用地布局,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的土地供应;税务部门要及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科技部门要协同推进医养结合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示范和科技成果的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老年人用医疗器械和康复器械的监督管理;宣传、文化体育广电部门要加强医养结合的宣传。
(三)积极探索,发挥示范作用。在全面开展医养结合工作的同时,在有条件的乡(镇)和单位开展县级医养结合试点,探索促进医养结合的有效模式,积累经验。财政部门要投入专项资金支持医养结合试点建设。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密切跟踪试点进展,帮助解决试点中的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2018年至少要启动开展1个医养结合项目试点建设。
(四)加强督查,确保工作实效。要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督查,建立考核督查评估体系,以制定和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情况、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医疗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无缝对接程度、老年人护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将医养结合工作列入对乡镇和部门目标管理的考核指标体系,加强绩效考核,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县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会,研究解决相关工作开展过程中碰上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五)加强宣传,营造社会氛围。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和职能分工,采取各种方式开展宣传,广泛宣传医养结合工作的惠民利民政策措施、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增强医养结合服务吸引力,不断提高群众对医养结合服务的认知度和接受度,为医养结合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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