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颁布,第428号修改)第二十一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第5号令)第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县(区)人口计生局负责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县(区)人口计生局根据委托,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申请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1、既往从未设置过同级别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2、建设用地已经得到落实。
3、建设规划通过了可行性研究。
(二)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应根据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不同工作职责,达到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的要求。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拟申请设置的县级和乡镇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二)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
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
7.设备清单;
8.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10个工作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0776)2522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