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保县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申请审批制度的通知
为认真做好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制度工作,满足群众需求,提高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进一步推进我县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第二个子女,并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1.登记对象。
(1)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第二个子女的;
(2)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生育一胎子女的;
(3)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生育两个子女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生育一胎子女的。
2.登记时间: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个月内。
3.登记地点: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
4.登记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2)其他相关证件:属再婚夫妻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属子女死亡后申请生育的,还需提供子女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均可)。
(3)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相片2张。
(4)填写《广西生育登记表》一份。
5.登记流程。
(1)填表。可在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取《广西生育登记表》,也可自行从广西各级卫生计生部门门户网站下载,如实填写《广西生育登记表》并承诺个人的婚育情况。
(2)审核登记。经办人员查验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并通过国家PADIS流动人口平台、广西GXPADIS人口信息平台、广西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等平台进行信息比对。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经办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免费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及时书面说明理由。
(3)信息录入。登记信息核实通过后,将相关信息录入广西GXPADIS人口信息平台和广西生育服务证电子办证便民服务系统。
(二)再生育申请审批
1.申请对象。
(1)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4)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5)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6)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7)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2.办证时间:分娩前办结。
3.办理地点: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4.所需的材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2)其他相关证件。根据申请人的不同情形,相应提供夫妻双方子女的病残儿鉴定书、伤残鉴定书;再婚对象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等材料的原件。
(3)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相片3张。
(4)《广西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5.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要求再生育的夫妻,持相关证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领取填写《广西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也可自行从广西各级卫生计生部门门户网站下载,并承诺个人的婚育情况。
(2)审核审批。受理机构负责查验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通过实地核查以及国家PADIS流动人口平台、广西GXPADIS人口信息平台、广西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等平台进行婚育信息比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在《广西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发放《再生育证》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并将办证材料复印件留存归档,同时,在批准再生育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对不予批准的,应及时下达《不予批准决定书》。
(3)信息录入。再生育审批后,将相关信息录入广西GXPADIS人口信息平台和广西生育服务证电子办证便民服务系统。
二、优化提升行政服务效能
(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乡级行政服务中心要设立计划生育服务窗口,认真落实计划生育证件办理一站式服务和承诺制,实施制度和办证流程上墙,实现生育服务证网上申请、办理。完善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办事公开、服务承诺、责任追究等制度,在网站、办事场所公开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目录、申请表样、是否收费、服务承诺等信息,制定并公布审批流程图和办理指南,提升行政审批效能。
(二)落实首问责任。
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申请审批办理时限原则上应一次性办结,属于受理范围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不属于当地受理的,应明确告知群众受理地点。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对婚育情况一时难以核实的,由夫妻双方对其真实情况作出书面承诺(填写生育登记承诺书或再生育申请承诺书)后,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解释工作。
(三)缩短办理时间。
夫妻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申请审批的,能够通过全员人口数据库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结婚证之外的其他婚育证明材料。 再生育审批时限为十五个工作日,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时限为三个工作日。对于符合条件的,可现场办结。
(四)可以委托办证。
对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生育登记或再生育审批的,委托人可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他人代办。
三、切实落实保障措施
县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将落实简化办证、推行便民服务工作纳入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培训,改进服务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群众诉求。对在办证工作中不依法行政、推诿拖延、不作为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对已履行审核、查询职责,因申请人虚假承诺导致登记或发证错误的,不追究工作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