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类、救助类
(一)奖励类
奖励类条件:
凡户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夫妻均为农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
1、2016年1月1日零时前依法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2、2016年1月1日零时前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未满18周岁死亡,只剩下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生育的家庭。
奖励类标准:
1、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依法生育一个男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000元。
2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发放奖励金2000元。
(二)救助类
救助类条件:
1、2016年1月1日零时前生育的农村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因意外伤残经市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处理能力的,每年发放1200元的救助金,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
2、2016年1月1日零时前生育的农村生育家庭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每人每年1200元救助金,直到年满60周岁止;
(1)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2)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一个或两个女儿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3)除双妇户以外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全部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二、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55-59周岁)
奖励扶助条件:
1、奖励扶助对象为年满55周岁、2016年1月2日零时前生育的独生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奖励至59周岁止。
2、55-59周岁的独生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妇纳入奖励扶助范围。在年满60周岁后纳入全国部分农村奖励扶助制度。
奖励扶助标准:每人每年720元。
三、全国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对象(60周岁以上)
全国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或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简称“半边户”)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这;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2016年1月1日零时前曾生育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奖励标准:每人每年1440元。
四、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全国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条件:
我县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以及”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2016年1月1日零时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扶助标准:每人每年10320元。
五、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办法
奖励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享受职工退休奖励待遇的;
2、具有本自治区城镇居民户籍,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
3、实行计划生育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奖励标准:
1、2016年1月1日零时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五发放奖励金;
2、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十发放奖励金。
六、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下列规定增发退休金,增发后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总额:
(一)2016年1月1日零时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以及婚后未生育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5%;
(二)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2014年3月1日零时后生育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5%;2014年3月1日零时前生育一个子女,条例当时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但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职工,继续享受原规定待遇,即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10%。
七、德保县奖励扶助办法
(一)2016年1月1日零时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子女死亡的,给予一次性20000元慰问金。
(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满45周岁至59周岁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每年每人个人承担缴费部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最低档次标准代缴50%,其中市人民政府每人每年补助10元,其余由县人民政府承担。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每年每人个人承担缴费部分由县人民政府全额代缴。
八、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兑现
2016年1月1日零时前生育一个女子,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到子女年满18周岁止,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人民币120元,并按下列途经支付:
(一)夫妻双方在不同单位工作的,由各自所在单位分别支付50%;
(二)夫妻双方在同一个单位的,由该单位全额拍支付;
(三)夫妻只有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该单位全额支付;
(四)夫妻双方属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区人民政府支付;
(五)夫妻双方是农村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支付;
(六)夫妻双方一方是农村居民另一方是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区人民政府按比例或者全额支付。
广西生育服务证办理工作规范
一、生育登记
(一)登记对象。
1.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第二个子女的;
2.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生育一胎子女的;
3.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生育两个子女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生育一胎子女的。
(二)登记时间: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个月内。
(三)登记地点: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四)登记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2.其他相关证件:
(1)属再婚夫妻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
(2)属子女死亡后申请生育的,还需提供子女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均可)。
3.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相片2张。
4.填写《广西生育登记表》一份。
(五)登记流程。
1.填表。可在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领取《广西生育登记表》,也可自行从广西各级卫生计生部门门户网站下载,如实填写《广西生育登记表》并承诺个人的婚育情况。
2.审核登记。经办人员查验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并通过国家PADIS流动人口平台、广西GXPADIS人口信息平台、广西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等平台进行信息比对。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经办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免费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及时书面说明理由。
3.信息录入。登记信息核实通过后,将相关信息录入广西GXPADIS人口信息平台和广西生育服务证电子办证便民服务系统。
二、再生育申请审批
(一)申请对象。
1.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4.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5.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6.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7.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办证时间:分娩前办结。
(三)办理地点: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四)所需的材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2.其他相关证件。根据申请人的不同情形,相应提供夫妻双方子女的病残儿鉴定书、伤残鉴定书;再婚对象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等材料的原件。
3.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相片3张。
4.《广西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五)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要求再生育的夫妻,持相关证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领取填写《广西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也可自行从广西各级卫生计生部门门户网站下载,并承诺个人的婚育情况。
2.审核审批。受理机构负责查验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通过实地核查以及国家PADIS流动人口平台、广西GXPADIS人口信息平台、广西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等平台进行婚育信息比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在《广西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发放《再生育证》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并将办证材料复印件留存归档,同时,在批准再生育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对不予批准的,应及时下达《不予批准决定书》。
3.信息录入。再生育审批后,将相关信息录入广西GXPADIS人口信息平台和广西生育服务证电子办证便民服务系统。
三、相关证件发放和管理
(一)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1.发放。办理生育登记的对象,免费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申请再生育审批,经批准取得《再生育证》的对象,同时免费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2.编号。(略)
(二)再生育证。(略)。
四、工作要求
(一)实行首接责任制。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证件的单位(窗口),实行首接责任制,不得相互推诿。对按规定能够在本地申请的申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对按规定不能在本地申请的申请人要做好解释工作。各地卫生计生办证单位(窗口)要建立首接责任制,明确职责,规范服务标准,办证人员要言辞规范、热情服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办证所缺材料。
(二)严格规范用表。统一使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制式文书和表格,不得自行增减栏目。按有关规定签署意见及签名,并加盖公章。
(三)强化信息协查。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婚育信息协查,通过国家PADIS流动人口平台、广西GXPADIS人口信息平台、广西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等平台进行信息比对;系统无法核实或信息不完整的,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可通过电话、信函、传真、邮件等多种形式进行信息互通。本自治区内协查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自治区外的协查,在信函上请对方于7个工作日内反馈,外省请求协查的,应及时反馈。
本规范从2016年1月25日起施行。2015年8月10日印发的《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生育服务证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桂卫办〔2015〕135号)同时废止。
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及标准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告知权利;
(四)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五)送达决定书;
(六)执行决定书;
(七)结案;
(八)存档。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违法生育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违法行为被检查出时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按3至5倍征收,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按5至7倍征收,违法生育三个子女的,按以此类推,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2%的滞纳金。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1、各乡(镇)卫生计生办均设办证点;
2、申请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3、常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审核签字盖章;
4、提供材料:
(1)、本人户口簿、身份证、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2)、已婚的应持《结婚证》,已生育的持《生育服务证》、落实节育措施证明、查环查孕证明;
(3)、属政策外生育的,需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5、乡镇卫计部门审核通过后,随即办理。
审验证须知
1、凡18一19周岁女性公民,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应到当地卫生计生部门交验所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接受当地卫生计生部门的管理,享受免费计生“三查”服务。
2、未持原籍《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者,接补办通知后及时回当地补办,逾期不补办或拒不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者,给予批评教育。
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批程序
一、由病残儿的父母向单位或村(居)提出书面申请;
二、单位、村(社区)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情况进行初审;
三、单位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再次核实并进行社会关系调查;
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原始病历资料进行初步审核;
五、市病残儿专家组进行鉴定;
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审定;
七、张榜公示;
八、发放病残儿鉴定结论书。
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办理程序
1.填写申请书
2.村委会评议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填写《申请表》由村委
会在《申请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乡(镇)组织有关人员入户调查核实;进行初审,并张榜公示,
如无异议,由乡《镇》在《申请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将奖扶对象个人
档案上报县卫生计生局;
4.县卫生计生局审核、确认;
5.报市、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复核认定。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1.有效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原件和复印件);
2.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3.当地信用社个人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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