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8年10月25日发布施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二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第十六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德保县行政区域内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由县民政局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德保行政区域内,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
六、申请材料
(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表;
(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
(三)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四)章程。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四)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量
九、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3830775
投诉电话:0776-3822092
附: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