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8年10月25日发布施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一) 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 自行解散的;(三) 分立、合并的;(四)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本县行政区域内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登记由德保县民政局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二) 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三) 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请。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德保县区域内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的实施对象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全县性社会团体。
六、申请材料
(一)《民间组织注销登记表》;
(二)理事会通过的会议纪要;
(三)登记证书正、副本。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量
九、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3830775
投诉电话:0776-3822092
附: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