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社会福利基金项目资助审批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43项;《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8]124号)第三、四章。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县级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1.社会福利基金对社区服务项目的资助,要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达不到要求的不予资助;
2.上级民政部门留用的社会福利基金对下级民政部门提供资助时,应适当与下级的彩票销售以及当地政府的投入相挂钩;
3.按规定投放的社会福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和挪用。资助数额较大的项目,应按项目的工程进度分期拨款;
4.社会福利基金不得用于投资办企业(社会福利企业除外),不得拆借和委托放贷,不得参与股票和期货交易,也不得为任何单位的任何经济合同提供担保;
5.社会福利基金资助建设的社会福利设施,必须建立永久性标志,标明资助单位、资助金额、竣工时间等内容;社会福利基金资助购买的设备、器材也应标明捐赠字样;
6.社会福利基金资助建设的社会福利设施因故变卖转让,并因此改变服务性质的,其变价收入中与原社会福利基金资助数额相等的部分应归还社会福利基金。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符合《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8]124号)第15、16条规定。
六、申请材料
1.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政府有关部门批件。其中属基本建设类的项目,必须具备完整的基建审批手续,列入当地基建计划,工程竣工后要向提供资助的工作机构报送竣工验收报告,并附有关资料。
3.向上一级申请资助时,需提交资助的项目所在地评委会的评审意见及申请报告。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量
九、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3830775
投诉电话:0776-3822092
附:社会福利基金项目资助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