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项目名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
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二、设定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二条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权限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1 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依法履行相关社会救助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履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初审和保障对象动态管理等职责;社区居民委员会受镇人民政府委托,依照本办法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申请人家庭收入初步核查及公示、审批结果公示、定期核查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组织本社区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保障对象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等具体工作。
(二)实施主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四条规定:县级民政部门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的实施主体。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长271号)第二条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1 号)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家庭和人员不能给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可核定的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经居民代表评议认定其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提出申请前三年内购买商品房、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或者家庭购买建房用地和自建房的;
(三)家庭拥有汽车或者提出申请前半年内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
(四)家庭成员拥有通讯工具且月费用总额超过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的;
(五)家庭成员有购买股票或者其他较大金额投资行为的;
(六)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者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读高收费学校的;
(七)家庭成员经常有高消费行为的;
(八)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不到当地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等职业介绍机构求职登记,或者虽已求职登记但无正当理由两次经介绍拒绝就业或者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经依法处理的;
(十)在提出申请前两年内大操大办婚丧嫁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十一)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十二)在申请、核查阶段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以及房地产、储蓄、有价证券等情况的;
(十三)其他依法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十五条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核算的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经有关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部门依法确认的城市居民。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法定赡养人或者扶养人无赡养、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或者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六、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二份):
(一)个人申请书;
(二)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证、身份证、收入状况证明等材料;
(四)申请人失业、求职登记、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伤残、退休等其他证明材料。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量
九、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3828768
投诉电话:0776-3822092
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