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项目名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
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二、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自治区主席令第49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提供的生活救助。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权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自治区主席令第49号)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审核工作。
(二)实施主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自治区主席令第49号)第七条规定,县级民政部门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实施主体。
四、行政审批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自治区主席令第49号)第九条规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自治区主席令第49号)第九条规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第十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家庭成员,是指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成员,或者虽然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但具有赡养、扶养、抚养和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户口迁出的大中专院校就读学生和服现役义务兵为农村居民家庭成员。
六、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二份):
(一)家庭成员说明或者证明;
(二)家庭收入说明;
(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原因的说明。
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量
九、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