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项目名称:城乡医疗救助待遇审批
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二、设定依据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民发[2012]27号)第二条规定:城乡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城乡贫困居民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或者因重病住院治疗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城乡居民给予的专项帮助和服务。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权限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民发[2012]27号)第八条规定:对城市低保对象的“三无人员”、五保户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参保参合)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对其他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和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参合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助。第九条规定:对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给予门诊医疗救助。每人每年的门诊医疗救助标准不得低于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标准的10倍,其中属于重度残疾人和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每人每年的门诊医疗救助标准不得低于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标准的15倍。门诊医疗救助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市、县(市)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情况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规定: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因病住院治疗的,住院救助不设起付线,对其个人负担的自付医疗费用,按照一定的比例和限额给予救助。第十一条规定: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住院治疗的,对其超过救助起付线的自付医疗费用部分,按照一定的比例和限额给予救助。第十二条规定:住院医疗救助不限病种,将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可补偿(报销)医疗费用的所有病种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二)实施主体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民发[2012]27号)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四、行政审批条件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民发[2012]27号)第六条规定: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户口的以下困难群众:(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统称城乡低保对象);(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下简称五保户);(三)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但第七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医疗救助:(一)参与卖淫、嫖娼活动而染上性病的;(二)酗酒、斗殴、打架(含夫妻打架)造成伤害的;(三)自杀、自伤(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重症精神病患者自杀自残除外)造成伤害的;(四)未经批准而擅自到户口所在地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其他地方医疗机构治疗(急诊、急救除外)的;(五)因就业、就读、探亲原因在就业、就读、探亲所在地的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急诊、急救除外)的;(六)经急诊、急救病情稳定后可以转诊而不及时转诊到户口所在地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七)定点医疗机构未出具转诊证明而擅自转诊治疗的;(八)因交通事故、工(公)伤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伤害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相关基本医疗保险)不予补偿(报销)的;(九)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未参加相关基本医疗保险的;(十)住院治疗后,有意转移家庭财产规避有关部门核对家庭经济状况的;(十一)器官、肢体移植(假肢安装)所需要的器官、肢体(假肢)等辅助器械费用;(十二)相关基本医疗保险不予补偿(报销)医疗费用的其他情形。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户籍在我县的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和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六、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二份):
(一)申请人(户主)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病历、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等;
(二)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按规定领取合作医疗补助经费的救助对象,同时出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凭证;
(三)因其他原因已获得社会帮困的救助对象,同时出具帮困凭证;
(四)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意见。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量
九、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3828768
投诉电话:0776-3822092
附:城乡医疗救助待遇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