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卫办发〔2016〕6号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
生育服务证办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决策部署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精神,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确保依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做好生育服务证办理工作,我委制定了《广西生育服务证办理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生育服务证办理工作规范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月22日
附件
广西生育服务证办理工作规范
一、生育登记
(一)登记对象。
1.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第二个子女的;
2.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生育一胎子女的;
3.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生育两个子女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生育一胎子女的。
(二)登记时间: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个月内。
(三)登记地点: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四)登记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2.其他相关证件:
(1)属再婚夫妻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
(2)属子女死亡后申请生育的,还需提供子女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均可)。
3.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相片2张。
4.填写《广西生育登记表》一份。
(五)登记流程。
1.填表。可在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领取《广西生育登记表》,也可自行从广西各级卫生计生部门门户网站下载,如实填写《广西生育登记表》并承诺个人的婚育情况。
2.审核登记。经办人员查验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并通过国家PADIS流动人口平台、广西GXPADIS人口信息平台、广西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等平台进行信息比对。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经办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免费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及时书面说明理由。
3.信息录入。登记信息核实通过后,将相关信息录入广西GXPADIS人口信息平台和广西生育服务证电子办证便民服务系统。
二、再生育申请审批
(一)申请对象。
1.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4.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5.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6.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7.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办证时间:分娩前办结。
(三)办理地点: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四)所需的材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2.其他相关证件。根据申请人的不同情形,相应提供夫妻双方子女的病残儿鉴定书、伤残鉴定书;再婚对象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等材料的原件。
3.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相片3张。
4.《广西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五)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要求再生育的夫妻,持相关证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领取填写《广西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也可自行从广西各级卫生计生部门门户网站下载,并承诺个人的婚育情况。
2.审核审批。受理机构负责查验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通过实地核查以及国家PADIS流动人口平台、广西GXPADIS人口信息平台、广西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等平台进行婚育信息比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在《广西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发放《再生育证》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并将办证材料复印件留存归档,同时,在批准再生育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对不予批准的,应及时下达《不予批准决定书》。
3.信息录入。再生育审批后,将相关信息录入广西GXPADIS人口信息平台和广西生育服务证电子办证便民服务系统。
三、相关证件发放和管理
(一)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1.发放。办理生育登记的对象,免费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申请再生育审批,经批准取得《再生育证》的对象,同时免费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2.编号。字母F+前9位地址代码+4位年份+4位流水号。如南宁市兴宁区民生街道办2016年第一本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编号应为:F45010200120160001。
(二)再生育证。
字母Z+前9位地址代码+4位年份+4位流水号。如南宁市兴宁区民生街道办2016年第一本再生育证编号应为:Z45010200120160001。
四、工作要求
(一)实行首接责任制。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证件的单位(窗口),实行首接责任制,不得相互推诿。对按规定能够在本地申请的申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对按规定不能在本地申请的申请人要做好解释工作。各地卫生计生办证单位(窗口)要建立首接责任制,明确职责,规范服务标准,办证人员要言辞规范、热情服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办证所缺材料。
(二)严格规范用表。统一使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制式文书和表格,不得自行增减栏目。按有关规定签署意见及签名,并加盖公章。
(三)强化信息协查。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婚育信息协查,通过国家PADIS流动人口平台、广西GXPADIS人口信息平台、广西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等平台进行信息比对;系统无法核实或信息不完整的,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可通过电话、信函、传真、邮件等多种形式进行信息互通。本自治区内协查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自治区外的协查,在信函上请对方于7个工作日内反馈,外省请求协查的,应及时反馈。
本规范从2016年1月25日起施行。2015年8月10日印发的《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生育服务证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桂卫办〔2015〕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西生育登记表
2.办理生育登记一次性告知书和生育登记流程图
3.广西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4.办理再生育证一次性告知书和再生育申请审批流程图
5.委托书
6.受理回执
7.不予受理通知书
8.补正材料通知书
9.不予批准决定书
附件1
广西生育登记表
登记情形:(1)□ (2)□ (3)□ (4)□ (5)□
男方基本情况 |
女方基本情况 |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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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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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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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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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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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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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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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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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 单位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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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 单位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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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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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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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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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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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 双方初婚 □ 男初婚女再婚 □ 男再婚女初婚 □ 双方再婚 |
夫妻结婚登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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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女方 生育收养情况 |
孩次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码 (出生医学证明号码) |
血缘关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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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夫妻承诺以上情况及提供的相关材料及个人信息真实准确无缺漏。如有不实或缺漏,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 夫妻双方(签名、盖指印): 代办人(签名、盖指印): 代办人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相片(夫妻双方两寸合影) | ||||||||||||||||
信息核查情况及受理机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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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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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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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此表1份,由登记机构留存。
2.登记情形:(1)生育第一个子女的;(2)生育第二个子女的;(3)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生育一胎子女的;(4)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生育两个子女的;(5)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生育一胎子女的。
3.血缘关系:(1)夫妻双方亲生;(2)女方亲生;(3)男方亲生;(4)双方收养;(5)男方收养;(6)女方收养。
4.受理机构意见:对申请人生育和收养状况清楚的签署“情况属实,予以登记”,对申请人因人户分离、多次多地流动等原因难以核实的签署“无法核实,依承诺登记”,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详细注明。
附件2
办理生育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一、登记对象
1.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第二个子女的;
2.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生育一胎子女的;
3.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生育两个子女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生育一胎子女的。
二、登记时间: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个月内。
三、登记地点: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四、登记所需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二)其他相关证件:
1.属再婚夫妻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
2.属子女死亡后申请生育的,还需提供子女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均可)。
(三)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相片2张。
(四)填写《广西生育登记表》一份。
五、登记流程图
附件3
广西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男方基本情况 |
女方基本情况 |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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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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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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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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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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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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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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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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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 单位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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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 单位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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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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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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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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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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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 双方初婚 □ 男初婚女再婚 □ 男再婚女初婚 □ 双方再婚 |
夫妻结婚登记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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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女方 生育收养情况 |
孩次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码 (出生医学证明号码) |
血缘关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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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夫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 条第 款第 项规定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 条 第 款第 项规定,申请再生育。请予批准。 我们夫妻承诺以上情况及提供的相关材料及个人信息真实准确无缺漏。如有不实或缺漏,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 夫妻双方(签名、盖指印): 代办人(签名、盖指印): 代办人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相片(夫妻双方两寸合影) | |||||||||||||
审批单位意见 |
经办人: 单位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再生育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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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此表一式两份,由审批单位留存1份,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备案1份。
2.血缘关系:(1)夫妻双方亲生;(2)女方亲生;(3)男方亲生;(4)双方收养;(5)男方收养;(6)女方收养。
3.审批单位意见:对申请人生育和收养状况清楚的签署“情况属实,已办结发证”,对申请人因人户分离、多次多地流动等原因难以核实的签署“无法核实,依承诺办结发证”,不能办证的签署为:“再生育申请不予批准”,并且说明理由,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详细注明。
附件4
办理再生育申请一次性告知书
一、申请对象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办证时间:分娩前办结。
三、办理地点: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四、申请所需的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二)其他相关证件。根据申请人的不同情形,相应提供夫妻双方子女的病残儿鉴定书、伤残鉴定书;再婚对象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等材料的原件。
(三)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相片3张。
(四)《广西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五、再生育申请审批流程图
附件5
委 托 书
委托人: 委托人:
性别: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被委托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本人委托 作为我(们)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们)办理 事宜,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们)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结为止。
委托人男方签名(盖指印):
委托人女方签名(盖指印):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6
受理回执
(存根)
编号:___________(第________号)
: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夫妇提出的 申请和提交的下列申请材料:
1. □生育登记表 □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2. □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份。 3. □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簿复印件 份。
4. □结婚证复印件。 5. □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 张。
6. □伤残鉴定书(姓名: ) 7. □病残儿鉴定书(姓名: )
8. □死亡证明(姓名: ) 9. □其他材料
现已受理,请予 年 月 日前来领证,特此通知。
签收人: 联系电话: 送达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中缝盖骑缝章,上联由办理单位存档,下联交付申请人。
2.已提交的材料在“□”内打“√”或写出具体姓名。
受理回执
编号:___________(第________号)
: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夫妇提出的 申请和提交的下列申请材料:
1. □生育登记表 □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2. □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份。 3. □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簿复印件 份。
4. □结婚证复印件。 5. □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 张。
6. □伤残鉴定书(姓名: ) 7. □病残儿鉴定书(姓名: )
8. □死亡证明(姓名: ) 9. □其他材料
现已受理,请予 年 月 日前来领证,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7
不予受理通知书
(存根,此表用于再生育审批)
编号:___________(第________号)
:
经审核,你夫妇递交的 申请因以下原因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_______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通知。
签收人: 送达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中缝盖骑缝章,上联由办理单位存档,下联交付申请人。
不予受理通知书
编号:___________(第________号)
:
经审核,你夫妇递交的 申请因以下原因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_______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通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8
补正材料通知书
(存根)
编号:___________(第________号)
:
你夫妇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了 申请,经审查,你夫妇递交的 申请材料需补正以下内容:
1.
2.
3.
签收人: 联系电话: 送达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中缝盖骑缝章,上联由办理单位存档,下联交付申请人。
补正材料通知书
编号:___________(第________号)
:
你夫妇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了 申请,经审查,你夫妇递交的 申请材料需补正以下内容:
1.
2.
3.
请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补正申请材料。补正时间不计入办理(审批)时间,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9
不予批准决定书
(存根,此表用于再生育审批)
编号:___________(第________号)
:
经审查,你们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决定不予批准再生育 。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签收人: 送达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中缝盖骑缝章,上联由办理单位存档,下联交付申请人。
不予批准决定书
编号:___________(第________号)
:
经审查,你们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决定不予批准再生育 。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6年1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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