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企业集团注销登记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设定依据
根据1998年4月6日公布、自1998年4月6日起施行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企业集团因下列情形而终止,企业集团应当在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企业集团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二)已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三)母公司依法被注销(属第十六条第一款情况除外)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地级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办理本机关原登记企业集团的注销登记。
四、行政审批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登记事项的注销。
六、申请材料
办理企业集团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其他有关文件。
注:1. 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以上各项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七、办结时限
(一)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电话、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3833921投诉电话:3833910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