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登记
1、开业登记
纳税人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向生产、经营地或纳税发生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帐号证明;
(4)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地方税务机关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变更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原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1)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或提交变更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2)开业登记时的正、副本;
(3)税务登记变更登记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3、注销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终止纳税义务,或住所、经营地点发生变动,应在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营业执照前向原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纳税人应持发票和征收、稽查环节签字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以及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应报送的证明文件,按要求办理清税和票证缴销手续后,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4、税务登记证件使用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帐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5、税务登记验证换证
税务登记验证每年一次,验证时纳税人应带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到税务登记窗口,工作人员验证后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上加贴验证标志,加盖验讫章。税务登记证按规定每3年换证1次,换证时纳税人应持原税务登记证件和重新申请税务登记的《税务登记换证登记表》,填写后到税务登记窗口办理手续,工作人员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领取新证。
二、纳税申报
1、纳税申报义务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后,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期限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纳税申报内容
主要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3、纳税申报报送的资料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3、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4、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6、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7、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4、纳税申报方式
主要有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三种方式。采取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的应当经税务机关批准。
5、纳税申报的其他规定
纳税人如果是享受减免税待遇的,在减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如果纳税人当期没有发生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办理延期申报手续。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额,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6、税款缴纳
(一)纳税人的申报资料经税务人员审核无误后,将给纳税人开具税款缴款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或信用社缴纳税款。对采取现金纳税的,将直接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如果纳税人是属于经税务机关批采用邮寄申报或电子申报方式的,应在寄出或输出纳税申报资料的同时,汇寄当期应缴纳的税款。
(二)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四)委托银行办理缴税程序。(1)纳税人凭身份证和其签字后的“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到选定的委托单位开设活期存期储蓄帐户。如纳税人已在该单位开设了储蓄帐户的可以使用原帐户,但纳税人必须到该单位办理以上手续。(2)受托单位收到纳税人交来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后,为纳税人开户,并在“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填上帐号和身份证号码。 (3)纳税人参与“银税一体化”后,可采取电话报税、到银行网点划卡纳税、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等任何一种方式。(4)对于定期定额的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未申报纳税的,在其存款余额足够的情况下,受托单位按照协议规定从其帐户中向地税部门划转税款。 (5)纳税人未在规定限期内申报纳税的,必须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接受处理,方可申报纳税。
三、发票管理
1、基本知识
发票是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对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依据,也是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税款、进行税务稽查、有关部门进行财务会计审计、办理证明发放、处理经济纠纷案件等的依据。
2、发票领购程序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领购发票时,应当提出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护照以及其它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或者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财务印章或发票用章印模,税务登记证件,填写《购买发票申请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3、发票代开
不符合领购整本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开具零份发票的,可以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零份发票。开具零份发票时,应提供接受服务或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即完工单),由税务机关代为填开。代开发票应收取发票工本费,达到征税起点的应同时征收税款。
4、真假发票识别
1、对照光线检查发票联,看其纸张是否具有水印图案,真发票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 2、把发票联置于紫光灯下,看其发票监制章及号码是否呈橘红(黄)色荧光反映。
5、发票违章处理规定
发票违章处理是指印票、用票单位和个人及管理机构的人员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制裁或移送司法机关给予刑事制裁的处罚措施。 发票违章行为及处理措施有:(1)、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3)、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4)、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5)、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6)、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减免税管理
----企业得税减免
一、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
(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三年。是指: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三年。
(二)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6、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三)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渣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四)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三年。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一九九五年底前可继续免征所得税。
(五)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六)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企业遇有风、水、火、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七)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 、合同工 及离退人员。
(八)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3、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1)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 (2)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 (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 (6)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4、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不包括电大、夜大 、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
(九)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暂免征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2)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3)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4)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5)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6)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 ,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十)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前提取10%的办法。
(十一)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取得的收入在“八五”期间免征所得税。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利用自身拥有的自然资源,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不包括独立核算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取得的所得,进行农产品初加工所取得的所得和服务于水利工程自身的建筑业所得,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征收所得税。
(十二)对地质矿产部所属的地质勘探单位的所得,在一九九四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十三)新成立的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免征五年所得税的政策,可以执行到一九九五年底。
(十四)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在“八五”期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是指:
1、对专门生产酱油、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糖制小食品、儿童食品、小糕点、醋、果脯蜜饯、果汁果酱、干菜调料(不包括味精)和饲料加工的企业,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2、对新办的某些食品工业企业,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一年。
3、对专门生产婴、幼儿食品和直接供应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入市场,实行内部供应价格,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
4、对新恢复的传统名特食品企业,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十五)对新办的饲料工业企业,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
二、以上优惠政策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凡是属于原优惠政策延续的,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减免税期限应连续计算。
三、在以上优惠政策规定的减免幅度和期限内,省级税务机关(分局、地方局)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以上优惠政策外,其他的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营业税减免
1、为了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2、本通知所说的技术转让,是指有偿转让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3、科研单位转让技术,应持各级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4、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本文下发之前已征收的营业税应退还给科研单位。
----军队、军工企业征免税规定
1、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外经营取得的收入,应当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2、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4、“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是指由解放军总后勤部统一下达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为了方便征管,单位或个人承包的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在办理有关免税事宜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军一级军事机关出具的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的证明,否则不予免税照顾。
----文化体育业的免税规定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2、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售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
3、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入,是指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转让无形资产的免税规定
1、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3、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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