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资产均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减值,除按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一)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以“历史成本”或“公允价值+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1.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作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2.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
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税前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出租方提折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承租方提折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
1.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2.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四)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
固定资产类型 |
最低折旧年限 |
房屋、建筑物 |
20年 |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
10年 |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
5年 |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
4年 |
电子设备 |
3年 |
(五)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会计折旧年限<税法最低折旧年限,会计折旧>税收折旧 |
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
会计折旧年限已满且折旧已提足,但税收上尚未提足折旧 |
未足额扣除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
(2)会计折旧年限>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 |
除另有规定外,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 |
(3)会计上提取减值准备 |
不得税前扣除,折旧按税法确定的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
(4)税法加速折旧的 |
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